审理刑事案件时,公民熟悉的一句话叫:坦白从宽。而刑事案件刚发时则又有一句熟悉的话叫:投案自首。实际上坦白与自首二者在法律上是不同的。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而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种类罪行的行为。坦白和自首的最大司法意义在于二者都是从宽的情节。若作为从宽量刑情节来考虑,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自首则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幅度要大。此外,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较轻,在其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时较易获得取保候审,而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
犯罪后首要的选择应当是自首,而坦白仅是归案后的主观态度,自首必须是坦白的,坦白并不一定就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