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婆买瓜,该如何在比较中自夸”谈比较广告的法律问题

   为了促销,众多商家都习惯用广告的形式来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其中制作和发布比较广告是商家们所喜欢的一种广告形式。即通过某种对比的内容方式来突出自己的产品,从而达到广告的目的。在实践中,比较广告不易被商家和广告商所把握,很容易引发纠纷,以至与涉及的对方厂商对簿公堂。
我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比较广告未作正面的规定,只是对禁止的情况作出规定。《广告法》第12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商品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允许正当的比较广告,但对贬低他人以及虚假、引人误解的比较广告持禁止态度。从广告的司法实践情况看,一般是不允许商家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
根据 国家工商局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的规定,比较广告所涉及的产品应当是相同的或可类比的,其比较之处具有可比性,对比的内容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且这些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正当的比较广告也是有很多限制的,因此制作和发布比较性广告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要保证比较广告所依据的事实具有客观的可证明性。尽量不使用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词语,特别是不使用带有贬损和指责性词语。比如一商家在作电脑学习机与磁盘式普及型电脑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便宜货”、“不切实际”等用语。
二是要保证比较广告所比对的事项具有真实的可比对性。尽量不采用假说和暗示的方法来比对双方的产品或服务,特别是不要混淆比较的标准或者不要混淆比较的种类。比如一商家在补钙产品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不确立的分子补钙假说。
三是要保证比较广告所比对的事项是确定的事实。不能用 编造、虚构的事实来比对双方 的产品或服务,特别不能是隐真示假,或者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事实,混淆事实,或者杜撰事实。比如一商家在作纯净水与活性水之比对广告中编造活性水的优点。
四是要保证比较广告所自我比对的事项不具体牵涉他人的产品或服务 。特别是不能将自己同类产品或服务之间的比较优势与他人产品或服务 明里暗里相联。不能将自己的更新换代产品与他人的产品简单相提并论。比如某种品牌的第二代色拉油与其它品牌色拉油之比中的不当暗示作用。
五是要保证比较广告不对不确定的竞争对手使用绝对化攻击性强烈的用语。特别是不使用“最”“唯一”“一定”“绝对”等的词语。比如不要以“最低价”或“不买绝对后悔”等无法印证和不能说明的事实来进行比对,以免引起竞争对手的反对。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还有一种类型的比较广告也易引起纠纷,就是在广告中先对某一产品或服务大加赞扬,然后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之相提并论。这也是一种不具有可比性的比较,同样属不当竞争,但易被忽视。
综上所述,比较广告虽然有强于一般广告的效应,但由于涉及到被比较的其他商家,使得比较广告比其它广告更易引发纠纷,在制作和发布时,一定要把握好法律的界限,即是王婆卖瓜,慎重在比较中自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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