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陈某自入住该小区两年来, 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 缴,陈某以物业服务不好为由,拒交物业费用。该物业公司面临着像陈某这样拒交物业费用的业主占了一定的比例,万般无奈之下,该物业公司将陈某等业主告上法庭,讨要物业费用。审理之中,陈某等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卫生不能及时清洁,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小区等,因而拒交是有道理的。
针对本案的审理,形成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上未能很好尽职尽责,没能让业主享受到与其所交费用相对称的服务,因此,拒交物业费用没有什么不对。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上尽管有瑕疵,但可以采用其它合理的方式让其改进,让其服务质量达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水平和等级,作为业主,应负有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的义务,而不能以拒绝交纳物业费用 的方式来对待有瑕疵的物业服务行为,因而拒交物费用是不符合合同精神的。
评析:
物业纠纷是近年来一个比较热点的问题。物业管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生事物,是和住宅商品化的进程紧密相随的,是老百姓从对住房的需求进而延伸到 对物业服务的需求,是一个长期演变的过程,也是老百姓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乃至政治文明需求的升级表现,它所反映的是城市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其法律属性乃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业主是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是受托方 ,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诚然,物业企业受业主的委托 ,以经营的方式提供带专业化管理服务是物业管理的特殊性表现,从而有别于其它的消费服务合同。
当双方发生争执议时,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和合同的约定,来妥善处理问题,而不能简单地以拒交物业费用的方式来对待。
作为物业公司应把服务的品味和质量视为企业的生命,以自己称职的服务水平赢得众业主的认可方是企业发展之道,同时,作为业主一方 ,也应该遵守合同之约,履行交费之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有暇疵的地方 ,应该采取积极和合理的方式,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交涉,并以此来促进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得不到业主的肯定,它就可能被“炒鱿鱼”,从而失掉宝贵的市场机会。
综上之述,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
木林 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