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许多正在求学期间的大学生及高中学生利用暑期放假的机会,到企业或商家打工,既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又可赚取一些收入,在经济上得到一些贴补。这种打工行为又称为勤工助学。这样的学生打工与企业或商家之间形成了什么关系,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签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往往成了双方不解的难题。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学生勤工助学,可签订劳动合同 也可以不签订,由学生与用工单位双方自愿协商。但在实践中,为依法保护学生打工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用人单位因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强迫学生付出无偿或过于低偿的劳动或安排不适宜未成年人的重体力性、复杂性或危险性的工作,建议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时,应尽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简单的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问题作出书面约定。
另外,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不得进行勤工助学,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家长)也不得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