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常常能听到这样的话即“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如果不把其用来形容某些人以权谋私的心态,而用来说明法律上的诉讼时效概念,倒是妥当的。实际中,经常有许多公民缺乏行使权利的法律紧迫感,没有诉讼时效的概念,丧失了寻求法律强制力保护的时机,面对权利的被侵害而束手无策。
什么是诉讼时效?法律上都有那些种类呢?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将归于消灭。
如此来看,诉讼时效是与时间长短紧密相关。我国的法律将诉讼时效分为三种:
一是普通的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它不是专对某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规定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年。公民最常见的、最熟悉的如借款未还的就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二是特殊的诉讼时效,主要是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前述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例如《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规定因误解或欺诈要求撤销合同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等等时效期间为1年;又如各种货运规则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80天。法律法规对一些纠纷规定较短的诉讼时效,是因为这些纠纷可以及时发现,便于及时处理,当然,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是长于2年的,属于长期诉讼时效,如《合同法》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三是最长的诉讼时效,主要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其时效期间是20年,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并且只适用 于延长,而不适用于中断、中止的规定,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能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
明白了前述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应当知道公民树立维权意识,还是要从诉讼时效概念做起。否则,一但过了诉讼时效,就会应了那句俗话:“有权不用,过期过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