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岁尾将近,市场购销一片兴旺,为刺激消费者的购买心理,不少商家都在商品价格上做足“文章”,频频以降价让利的方式扩大销售,消费者在市场上经常能见到诸如“亏本大甩卖”、“跳楼价”、“清仓处理价”、“转让或拆迁一次性处理价”等等的促销广告,看得消费者眼花缭乱,有的甚至令人怦然心动,确实会起到不小的作用,但商家在作此类降价促销宣传时,应当注意杜绝价格欺诈。消费者普遍能够认知注意到的价格欺诈为是否明码标价,但对法律法规有关商品价格表示的真实性的其它方面要求往往不甚了解。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诈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国家还颁布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定,价格欺诈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指利用标价形式进行的价格欺诈。此种易被广大消费者识破,比如商品标签或者价目表上所示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等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与实际不符;还有的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标价签,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的,还有的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或计量单位标价诱导交易的,还有的带有价格附加条件却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二是采取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比如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而诱骗他人购买的。与之相对应,前述商家所谓亏本、清仓、拆迁、转让等降价事由就难以避免价格欺诈的嫌疑,还比如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而又不提供比较情况的,如全市最低价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的;假借政府定价的等等,上述这些情况也都属于价格欺诈,但不易被消费者认清,往往成为真实的谎言。
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