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不明白,这‘事实’变化快”――谈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话说有一位姓王的老太,去年借给别人两万块钱,转眼到了年关,那天王老太正好路遇那借钱的人,便要讨回自己的钱,刚说明来意,那人顿时一脸的诧异,“什么时候我借过你两万元钱?”王老太掏出用手帕包裹着的借条呢,“这不,你的借条还在呢?”那人边说“不会吧”边接过借条,只刷刷几下,就将借条撕得粉碎,随手扔了一地,扬长而去。王老太气急之下将地下的碎片一片片拣起来包好,告到法院。开庭时,王老太说明原委边递上撕碎的借条,那人却拒不承认,结果法官当庭判王老太败诉。王老太顿时呆住了,她捶胸顿足地哭道:“明明借钱未还,咋就没这回事了,这可是我多少年积攒下来的心血钱呀!”真叫个“不是我不明白,这‘事实’变化快”。
   看到这里,不禁要问,“事实”真的会变吗?问题出在哪?是王老太,是哪借钱的,还是法官误判?上面讲的王老太的故事并不是天方夜谭,不仅是一个真实的事情,而且同样情况也常常出现我们的身边,出现在审判中。为什么会“变”呢?不妨我们来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王老太借钱给别人,借钱人出具了借条,借条由王老太保存着,这是已经发生了的,而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是绝对的。但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在王老太借钱和讨债时不可能在场,法官审理案件认定事实,不可能依人们的直觉,不可能根据当事人的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或者亲身感知,来判定案件事实真伪,只能按照客观、合法证据来作出尽可能接近于客观事实的裁判。依据证据来认识来判断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法律上称为“法律事实”。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这两者之间永远不可能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一个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与法律事实之间是有距离的,有时甚至有非常大的距离,个别的以致完全背离客观事实。这距离越小,就越接近客观事实,就越符合像前面王老太那样的诉讼目的。但这一距离的缩小依赖于证明客观事实的真实、合法的证据的多少。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与证明力的要求,否则,当事人希望并且主张的任何事实都 不可能成为法律事实。
   对于法官而言,也是同样的道理。有些法官因种种原因或由于先入为主,或主观上倾向于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没有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判决,就违背了必须保持中止,必须坚持依法裁判的法官职业准则。这样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根本不是法律事实,却往往是被扭曲,甚至被篡改了客观事实。法律对判决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推断与认定,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法官只有依法判案,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对于当事人来说,要使客观事实在法庭上再现,必须保存好和运用好对自己有利的能真实反映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为法官断案提供足够的必要的条件。否则,像王老太那样,既没有客观合法能证明欠款事实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人借钱不还又实施故意撕毁借条这一行为,那么,只能成了“不是我不明白,这‘事实’变化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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