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与医生是一对不可分割又相互矛盾的社会解体,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敏感的神经。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呈增大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患者一方法律意识的增强,对健康期望值的日益提高,与医疗一方个别医护人员职业道德不高,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形成的观念落差所致。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定为医疗事故的纠纷被依法受到了处理,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达不到医疗事故等级的医患纠纷没有着落,医院不愿赔偿,患者得不到安慰,矛盾难以解决。其实,这些医患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医疗过错,患者及其家属是依法应得到赔偿的。
所谓“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其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将这种“医疗过错”纠纷明确界定为“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对“医疗过错”纠纷的处理应着重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医院一方必须存在过错。医院一方必须存在确因其诊疗、护理存在过失或者其他违反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未经皮试即向患者肌肉注射青霉素,未作书面告知即在剖腹探查中切除发炎的胆串,又如医院擅自开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医院安排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医疗人员上岗执业等等,同时,医院存在的这种过错,无论是直接过错还是间接过错,都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二是过错的认定必须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经患者一方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法有权对是否构成医疗过错作出鉴定,而后,再根据患者一方的申请可以对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作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上述鉴定是人民法院赖以认定纠纷性质的主要依据。
三是因医疗过错造成的后果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因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医疗过错使患者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是医疗过错赔偿的诉讼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医疗过错纠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往往涵盖了法律、医学、管理学、伦理学等若干专门知识的领域,所以一旦产生了医疗纠纷之类的矛盾,最好及时向有关的专业人员咨询,以免贻误了法律已经赋予了的权利的行使。
医疗过错的赔偿是法定的,是患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作为过错方医疗机构应尽的法定义务,但要真正缓解医患纠纷,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职业责任性,尽心尽职为患者服务才是上策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