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房屋拆迁纠纷,其中相当一部分系承租人对承租房投入上万元甚至投入更多资金所作的装修,以使租赁用于经营活动,但因租赁期限未到租赁房却面临 拆迁,租赁为装修投入与出租人甚至拆迁单位发生的应否赔偿和如可赔偿的纠纷,对此,法律法规自有公断。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积极条例》的规定,拆迁时拆迁人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特的所有人,房屋租赁人本身并不是拆迁补偿的对象。
对于租房租赁租赁人的装修投入在拆迁时能否得到赔偿,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家租赁人在租赁合同上与出租人双方 有约定的,只要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按约定。如约定出租在租赁期间解除租赁合同的,按提前解除的期限与承租总期限的比例,由出租人赔偿相应的装修款的 拆迁则由出租在拆迁补偿中取相应部分支付给承租人。又如约定房屋拆迁出租不承担责任的,则承租人得不到赔偿。另一种是双方 没有设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那么按照已经附属于房屋的装修装饰如果拆除可能损害房屋的,一般应当归房屋的,一般应该当归出租人;非固定装修装饰可以拆除的,由承租人拆走,但不能对房屋造成损害。还有一种是拆迁时虽双方没有约定,但发现出租方隐瞒出租房屋违法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情况而出租的。则根据过错程度,由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装饰做出适当补偿,但如果承租人明知上述情况而租赁,则得不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