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上对事实婚姻的界定谈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发给结婚证,才能成为合法夫妻。但由于我国的历史上、地理上及社会发展的原因、人的法制观念淡薄、现实生活中人口流动量大等因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不少。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否则,按同居关系依法予以解除。
国家对事实婚姻 关系依法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或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被告发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后一个婚姻关系应依法解除。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具有同等效力,男女双方依法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事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事实婚姻而出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等等。
属于同居关系的男女同居关系一经解除,在享有的权利上与事实婚姻有很大的差别。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如果生存的一方对死亡的一方在生前抚养较多,可按相互扶助的原则,分得适当的遗产。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相比较,除了同居期间而出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外,在法律效力上、权利义务的享有上、产生的法律后果上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上都是有区别的。
我国立法上的这些区别就是为了促使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遵守婚姻登记制度,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婚姻家庭秩序。
 

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