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名正”方能“财运顺”--谈商家企业字号的法律问题

       谈起“狗不理”“同仁堂”等商业字号,大家是耳熟能详的,但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说字号的意义,就感到陌生了。就字号而言,主要指商家企业招牌上或产品商标上的识别性文字和图形,是识别一个商家的显著标志。属商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好的字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对此,商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有强烈的字号经营和保护意识。
   在这方面,我们提醒一:商家企业对字号的使用保护要从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方面进行。
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专门的字号保护规定,但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相关规定,商家企业要想对自己新创的字号或已有的老字号加以法律的保护,就必须将字号的文字和图形标识登记入自己的注册商标及名称中去,成为注册商标和名称的组成部分,经商标注册登记机关和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后,就享有排他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前述的诸如“狗不理”“同仁堂”等中华老字号均已在商标和名称方面作了注册登记。实践中,将字号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进行登记注册的过程,较为复杂;而将字号作为商家企业的名称组成部分进行登记,则较为简单、常见。《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但在新近颁行的《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则是将字号归入到了企业名称中去。
   我们提醒二:商家企业采用商标登记注册和工商名称登记的方式保护字号作用有差别。
   我国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分属两个系统,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字号一但成为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则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商家企业名称实行地域性的分级注册和管理,名称字号的检索范围局限在当地,只在登记地有效,因此,字号商标的保护是全国性的,名称字号的保护是地域性的,而且字号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高于名称字号权,如果是字号商标权在先,则名称字号登记受到限制。如果名称字号权在先,则字号商标权仍然可以成立,《商标法》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受到法律特殊保护,而社会公认的老字号注册商标时,也有特殊的规定,以对抗恶意的抢注。将字号作为商家企业名称登记时,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其内容和文字不得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不使用国家名称及党政军机关及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也不得使用汉语拼音或数字,还不得与同一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其他商家企业重名。
   取字号不仅体现着一种对文化的追求,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催生着新的商机,但要依法而行,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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