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总最近烦,公司的发展好又快,可就是资金状况十分紧张,他是天天带着财务总监跑银行,耐心解释着:没有资金,丰收的果实就会烂在庄稼地里的道理。可是银行方面特经劝,一再强调丰收的季节还没到,就怕遇上个病虫害,让果实再长长吧,总是惜贷。贷款的事情多日没有结果。一天,张总在办公室里正为资金的事情暗暗想招,多日不见的王总来访,张总向其痛说缺钱的“革命家史”:我是苍蝇撞在玻璃上,有光明没前(钱)图。王总问明缘由,大手一挥说:“有一种感觉叫同情,虽然本公司穷得只剩下钱了,但谁让我们是阶级兄弟,本公司就是非常6+1,帮你还这个愿,可就是利息……。”张总觉得自己的队伍来到了面前,利息高也就算是“拥军”吧,终归是王总公司能帮咱们翻了身。于是双方商定了两个公司间的资金借贷合同条款。
当张总将正式合同送交公司的法律顾问甄律师审阅时却遇到了反对意见,甄律师法言法语道:“一切信贷活动都应集中于国家银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公民与公民,公民与企业间的借贷活动逐渐合法化,企业也可以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等,但是企业之间的借贷仍然是被禁止的”。张总一脸的惊讶,说听着新鲜。甄律师说:“这叫术业有专攻,我就顾问一下您这个企业间的借贷问题,自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函回复中,明确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96年8月施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从而认定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违法。后来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限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范围内,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些规章未变成法规前,金融,海关,外贸等的原来一些规定还是要依从的。尽管目前,要求开放企业间借贷的呼声很高,但法律未改,因此企业之间的资金并不好借。
如果发生了企业间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在90年《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时曾作了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在随后《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及《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中,均是对企业间借贷又打又罚,追缴罚没所得,当然各地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有些差别,但违法风险成本是存在的,因此,企业间借贷的资金并不好还。”
张总也是一明白人,听罢甄律师一席话也就从谏如流:这么些年,我就想往好人堆里混,违法的事不干,改错是我拿手好戏,咱虽不见利忘义,可如今蚂蚁也是肉呀,这人民帮人民一把的好事还有救吗?有呀,甄律师说:“王总公司的钱闲着也是闲着,可以通过银行资金拆借市场,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正常途经将这部分资金贷给我们。”后来,双方之间通过银行顺利办妥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