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所不能承受之重――谈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

    家庭暴力是发生 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详析为:《婚姻法》所说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中,公民们对家庭暴力并不陌生,有的还是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公民。
   家庭暴力的存在是对家庭及社会和谐的严重破坏,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刑法》都有相关的禁止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直接经常被用于禁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家庭暴力即是虐待的一种表现,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犯罪,如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干涉婚姻罪等都是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导致的犯罪。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认定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隐秘的行为,暂时未认定。
   公民遭遇家庭暴力,应当勇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一味采取隐忍的办法不可取,否则,既不利于保护自己,也不利于有法定救助义务单位实施救助措施。由于家庭暴力当事人之间家庭亲属关系的特殊性,不经受害者请求,平常的义务救助机关无法实施救助。从实践和法律方面来看,总体上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渠道寻求帮助和保护,一是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的救助措施。依《婚姻法》规定,只要受害人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均有救助义务,妇联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二是所在单位实施的救助措施。依《婚姻法》规定,这也需要受害者提出请求。三是国家机关实施的救助措施。更多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还包括人民法院等。四是家庭成员实施自我救助措施。可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调解和批评教育等,也包括私人朋友的劝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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