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的烦恼──关于出借车辆的法律责任对话

  小张这天又来找好朋友甄律师,说是自己买私家车之前向亲朋好友说过,苛富贵,勿相忘,结果大家纷纷向他借车使用,白贴油钱倒也心甘情愿,反正闲着也是闲着,可听说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车主的法律风险责任大,就心里烦恼,特来问个明白。
   甄律师听罢从卷宗堆里抬起头:要是单说在机动车借用关系中,车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可是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中,借用机动车有别于租赁、偷开、盗开,是由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具体规定的。总体上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一旦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与出借人(车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是如此规定,包括借用人又擅自将车辆出借的,车主仍然要对实际使用人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二是按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一旦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借用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受害方损失时,不足部分由出借人(车主)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中是如此规定的。三是按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一旦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借用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借人(车主)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比如出借人(车主)明知或应知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比如借用人无证驾驶、处于醉酒或饮酒状态等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如此而已,车主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这样的审判指导意见。四是按相对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一旦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由借用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出借人(车主)在出借行为方面有过错的,则按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会议纪要体现了这样的精神。什么叫无过错责任?没有过错怎么还要承担责任?小张云里雾里地问,这是客观归责,甄律师解答: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发展,为了在高度危险性的社会活动中,体现对受害方或弱势者的公平保护而规定的民事归责原则,因为机动车的使用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影响,所以出借机动车可不象出借一把钳子那么简单普通,车主的责任就连带扩大了。
   原来如此,小张又说,可为什么一个地方一个月亮呢?这是借车的烦恼,也是法律的烦恼,甄律师答道,太阳的升起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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