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特新鲜”,小张一路嚷着来到好朋友甄律师处,说是好久不见,今儿来说一个耳闻目睹的新鲜事,想请甄律师分析分析,更主要的是提高法商。小张介绍,前两年他的邻居老王两口子离婚时,儿子已满18周岁正在上大学,说好两人共同负担学费,可这如今,两个却又都不干了,儿子没有了学费资助,就把老王两口子都告上了法庭,可没曾想,法院愣没支持其主张。
老王两口子虽说离婚,可条件都还可以,穷的只剩下钱了,这儿子是祖国的花朵,虽说花朵大了点,但也得浇水施肥才能盛开,人民法院为什么就不帮他一把呢?法律岂能儿戏,甄律师正言道;你这是将感情道德因素与法律规定混为一谈,人民法院办案首先应当遵守法律,不能感情用事。法律规定父母(包括已离异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限的。依法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婚姻法》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为子女支付学费也是承担抚养义务的表现形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易于明白认可的,但是否为还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支付学费承担抚养义务的问题就弄不清楚了。何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需要法律给予明确。最高法院在1993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依此,尚在校读书(包括在大学)的成年子女能够要求父母支付学费等抚养费,当然前提是有支付能力。如此来看,这个解释仍然是不明确的。在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是最新司法解释,据此,那些尚在大学就读的成年子女就不能算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他们必须要有“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思想准备。从本质上看,大学教育不是法定义务教育,父母没有负担此费用的义务,所以,老王儿子的诉求被法院驳回也是合乎法律的。甄律师继续道:过去有句话叫穷人的孩子早当家,有时苦难对于上大学的成年子女而言也是一笔财富。
当然,这个理咱明白,可就是于心不忍。小张说:看来在这个问题上道德和法律还是得分清。甄律师解释;法律在处理亲情关系时,虽然不象道德走的那么远,但至少不会与之相反,对于成年子女,特别是正在上大学的成年子女,父母给予其的资助,更重要的是精神,而非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