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亲属所体现出的社会和亲情意义不陌生,但对法律关于亲属、近亲属的规定就不一定清楚了,在法律上,亲属和近亲属的认定会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亲属的概念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概念,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收养、抚养)关系的人,包括受法律调整和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收养、抚养)关系的成员。现实中,广义的亲属更多的是指具有血缘和婚姻关系的成员,又称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狭义的亲属概念是法律上的,不仅是指具有血缘、婚姻和法律拟制血亲(收养、抚养)关系的成员,更主要的是相互间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法律上与亲属相似的还有近亲属的概念,是法律的专门用语,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活动中有专门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公、检、法人员是所承办案件的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否则,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近亲属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比刑事诉讼要广一些,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且近亲属之间的有关条款广泛体现在多部民事法律之中,最主要的是《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在结婚、抚养、赡养、收养、继承、监护行为上体现了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除此以外我国法律还在医疗事故处理、工伤供养亲属、人身损害赔偿等多项法律中对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较民事诉讼更为广泛,除民事法律规定的之外,还将“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列入近亲属的范畴,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民利益的情况时,必然接受更大范围人群的监督或指控,也体现了人民政府活动应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立法本意。
总之,亲属、近亲属在法律上有着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仅是亲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