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一些居住小区的沿街外墙和屋顶上也被利用,设置了广告和开办了一些休闲娱乐项目,带来了可观的收入,但这些经营活动的开展和收入的归属及用途问题往往产生纷争,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都有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成为了小区物业管理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对此,我们从法律和实际的角度作出解析。
根据房地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居住小区内各业主的产权是由私有和公有公用两部分组成的,其中外墙和屋顶均作为公有公用部位,其所有权属全楼的业主所有,正是在所有权这一基础上,外墙和屋顶的经营及其收入,也应当由全楼或小区的业主来决定和支配,将于今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五十五条也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实际中,一般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的利益,因此,经营和收益应由业主委员会同意,归业主委员会所有,没有成立 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征求相关业主同意,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对外墙和屋顶的经营使用还应符合相邻法律关系要求,符合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不能对小区环境和功能产生危害,依照《物业管理条例 》规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收取的外墙或屋顶的公有公用部分经营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