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您的权利知多少?――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的法律问题

   对于人,莎士比亚笔下的人物哈姆雷特有一句名言:“是生存还是毁灭,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借此名言,我们提醒那些已经成为和将要成为投资者的股东们也要考虑股东权的多少和得失问题,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没有股东就没有公司,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一样。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里我们仅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来作说明。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买受请求权,股份出让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等,共益权包括: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否决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会议文件查阅权,会计帐本查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上述各项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享有权利并不等于每一个股东都会对每一项权利去主张,因为法律还规定,权利是可以不予行使或放弃的。
   然而,股东权利行使的最基本前提是:行使者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是一致的。股东资格与每一项法定的民事权利一样,都有一个取得和丧失的问题。
   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需要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实质条件,一是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是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形式条件是指股东资格为他人所认可,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注册登记,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等。在股东资格取得的方式上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股东作为公司发起人之一与他人共同出资而取得;继受取得是股份受让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从原股东名下接受股份转让,并向股份出让人支付对价款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丧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股份转让而丧失,股东依法定程序将股份出让给他人,同时收取与股份相应的对价款项,并经工商行政机关变更股东名册后,股东资格即行终止;另一种是因公司的清算并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销后,股东资格不复存在。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不管有多大,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行使,如果不具有法定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的行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同样,股份转让之后,股东资格已经丧失,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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