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说“不”――谈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的法律问题

   现实中,一些住宅户业主为了商业利益和目的将自己的住宅变更为经营用房,从而改变了住宅用途,有用于服务业的,如开台球室、麻将馆、歌厅的,也有用于纯商业的,如开服装店、影像制品店的,还有用于维修业的,如修车铺等,至于将住宅房出租给单位或公司当写字间办公或作为培训学生课堂的更为常见。
    这些住改商情况的出现,往往给邻居和小区其他居民的安宁生活造成了影响,也会给住宅配套资源如用水、用电、楼道畅通等引发紧张,严重的还会危害邻里的安全与健康。设备运作的噪音、烟囱排放的烟尘、大功率空调排出的热量和废气,招徕生意吸引顾客的高分贝音响喇叭播出的劲歌新曲,往往引发了许多相邻居民与经商者之间的矛盾,或争吵,或打斗,甚至还有告上法庭,对簿公堂的。以往对这些民间矛盾,仅仅以相邻的法律关系来看待,处理时受到一定局限,不能从根源上或者提前杜绝这些问题的发生,现在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新的法律已经出现。
    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作了规范,即“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该条文中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指的是所有可能受到住宅改为商业用房影响的业主,只有这些业主一致同意,才能最终实现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目的。首先,“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范围,应当就该商业活动具体性质来定,如作为公司的办公室,则对周围居民影响有限,往往仅限于紧挨的隔壁及上下层住宅,如开餐厅,则“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可能要涉及整栋楼的所有住户;其次,“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对象上还应包括“有利害关系”的承租人在内,因为承租人合法承租房屋,与其他业主一样享有安宁生活的权利,一样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再次,业主同意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是明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默认,而明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一定的要件,也就是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表示才为《物权法》第77条规定的“同意”。
可见,业主虽拥有了住宅房屋的产权,但其行使支配权时仍应遵循不影响他人权益的原则,如私自改变住宅用途而改为商业用房的,除须按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外,有关业主也有权对其说“不”,法律的天平将向提出否决意见的业主
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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