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投资和公司的活动中,有时会遇到隐名出资的现象,即有人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对公司进行投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他人为股东,这在法律上称之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的,作为其替身,虽没出资,但却被登记为股东的称之为显名股东。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隐名股东的规定,实践中,这种实际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发生错位的现象时常出现,但大多数是规避《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易导致公司信用危机,特别容易引发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处理时则要区别情况。
一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如对公司分配利润的享有或者是要按谁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处理时,应依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认定,大多数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隐名投资事项签有协议,相互有约定,应将其看待为普通的民事契约,依约依法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间发生纠纷时,要区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实际知道和认可隐名股东,并且隐名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了股东权利,证据确实的,则应将其视为正式股东处理。如果隐名股东仅仅是出资,证据显示其始终隐在幕后,公司和其他股东并不知道,则应认定为其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
三是公司与外部(非股东)第三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因隐名股东没有工商登记,不能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决定了隐名股东在公司外部永远不能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其既不能在此纠纷中行使股东权利,也不能以自己与显名股东的约定和协议来对抗外部的第三人,是被排斥在外的,而是由显名股东来承担这相关的一切。
总之,隐名股东的隐名投资方式,会产生很大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不受到法律的支持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