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流血也流泪吗?――――谈防卫过当的法律界定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是正直的中国人的一句口头禅,意思是遇到欺凌、残害、暴力等邪恶时,勇敢地站出来,针锋相对,伸张正义。但是,现实中却有反扒志愿者捉拿扒手时,因扒手抗拒,被志愿者强力以对,致扒手重伤乃至死亡,到头来反扒志愿者反倒落了个深陷囫囵,定罪判刑的境地,真谓“英雄流血又流泪”。这里有个防卫是否过当的法律界定问题。
   首先,遇到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无论不法行为侵害的是自己还是他人,都应当站出来制止,这是毋庸置疑的。这就叫主持正义,这就叫弘扬正气。但是不法行为多种多样,许多情况下,不是靠一、二个正直的人站出来大声呵斥几句就能制止的,那么必然要辅以相应的动作,有时甚至制止者需要动用身边可以利用的器具,如棍棒等。这时,对不法侵害的制止者在法律上已处于防卫人的地位。防卫人通过实施对不法侵害者的加害行为,致使不法侵害者被迫停止或放弃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达到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实际效果,按照刑法规定属正当防卫行为。尽管防卫人的行为造成了对不法侵害者一定的伤害后果,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是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其次,正当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防卫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法律上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由于防卫行为是因不法侵害的存在而存在的,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制止住了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就应当立即彻底终止。能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往往对不法侵害的人的人身、财产等是会造成实际损害结果,那么,怎样来掌握“必要的限度”这个衡量防卫是否过当的标准呢?主要是防卫强度。司法实践中对防卫强度的认定主要是以不法侵害的强度来确定,包括性质、方法、手段、力量的强度、作用的部位及行为人的特点,来看防卫行为的强度是否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程度。如一名七、八十岁的老人空手拳打一名青年,该青年如持木棒防卫打伤老人,就应属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因为这位青年只要倾力相抗完全可以制止对方对其的侵害。
    再次,为鼓励广大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刑法还专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在特殊状态下的特别规定,也称为“无限防卫”。刑法的这一规定是人民群众制止严重暴力犯罪,真正为构筑和诣安定的社会秩序打下基础的金箍棒,要不,谁还敢与严重暴力犯罪作斗争!
    牢记:正当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牢记: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难道英雄还会流血又流泪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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