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已过,不少农民兄弟又开始进城打工。农村劳动力减少,一些农村责任田缺少耕种力量甚至出现了抛荒的现象。为了不顾此失彼,专心在城里打工,许多农民兄弟往往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转给他人耕种,即出现了法律上所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其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相当一部分农民兄弟不熟悉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和纠纷。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在此向农民兄弟介绍主要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是法律规定农民有权将自己的责任田交给他人耕种。法律上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有多种形式。《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实践中常见的方式是转包或出租。一旦农村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家中无人耕种责任田时,往往采取找人代耕种或出租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有时也会受到人为的来自某个组织或个人的干扰和阻止,这种干扰和阻止是违反法律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 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就充分表明,农民家庭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在承包期内,对承包的责任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将责任田交由他人耕种或采取何种方式交由他人耕种,这是农民拥有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具体的事宜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不受强迫。顺便说一下,承包农户如果因在城里专心经商务工,打算在承包期内准备彻底放弃责任田的耕种,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放弃承包权的农民,在承包期内不能再享有承包权。如果农户长期在城里打工,并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则应当将承包的田地交回发包方,不交的,发包方有权收回。
二是法律规定农民将自己的责任田交由他人耕种,应依法进行。首先,超过一年期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是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形式的限制,不少农民朋友在实际中忽视这一点,一旦产生纠纷,不易查清。其次,不能改变责任田的农业用途,新的耕种者应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再次,如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这是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流转方式的限制,主要原因是为了防止向本集体组织之外农户转让,防止借转让牟利后又重新申请责任田的状况发生,这种情况还导致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后果,使承包人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去在农村的生活保障,因此,未经发包方许可,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四,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这只是一种便于土地承包管理的监督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都不影响责任田流转合同的生效。第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一旦出现重复多次转让、互换的状况,出现两个以上的受让方时,则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第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这主要是针对外来土地承包人员而言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存在优先权问题。
总之,当农民兄弟进城打工无法顾及责任田的耕种经营时,不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继续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以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