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或单位在市场交易活动和处理自己的民事事务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错误,最终对自己的决定和选择不满,感到懊悔甚至想要反悔,这在法律上能行吗?
具体来说,公民和单位的前述行为,一般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指公民或单位等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包括给付财产,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便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改变和反悔。但这不是绝对的,法律还规定了可以改变挽回的一些情况,即无效的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事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最显著特征是其违法性,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为的民事行为,当然《民法通则》还体现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将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也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时,必须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以经被胁迫方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公民、单位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一旦因上述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的,即自始自终是无效的。
此外,还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最显著的特点是,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提出该请求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变更、撤销与否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主要指,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将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为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也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则导致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只有符合上述情况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才具有法律上挽回的可能。顺便提醒,最为重要的是必须具有证明上述情况的确凿证据,否则就难以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