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兼得”模式的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互不排斥,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作用,前者是私法性质的权利,后者是公法性质的权利,采用“兼得”模式认定工伤性质交通事故的赔偿,可以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更充分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和所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