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和“熊掌”能否兼得 ――谈工伤性质的交通事故赔偿

 

“鱼”和“熊掌”能否兼得
——谈工伤性质的交通事故赔偿
  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按规定属工伤性质的交通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这就在赔偿方面带来了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双重赔偿问题,受害职工能否二者兼得,在过去,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是不可兼得的,但取而代之的《工伤保险条例》却回避了这个问题,未作规定,这就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成为一个问题。因此而发生赔偿纠纷时,有的采用“兼得”模式认定赔偿,即同时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二者兼得;有的采用“补充”模式认定赔偿,即同时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但剔除重复部分,出现了差异。

采用“兼得”模式的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互不排斥,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作用,前者是私法性质的权利,后者是公法性质的权利,采用“兼得”模式认定工伤性质交通事故的赔偿,可以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更充分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和所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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