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口说为凭的合同---谈合同形式的法律问题

不能口说为凭的合同

谈合同形式的法律问题

  

公民和单位在对外进行民事商务活动,进行交易时,往往需要设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交易的对方建立起合同关系,有的是口头约定的,有的是书面或采用其它方式约定的,表现出不同的合同形式,但在法律上仅是以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来区别之。《合同法》规定了口头形式的合同和书面形式的合同均是法定的合同形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载体形式。

    究竟哪些合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来签订的呢?在《合同法》具体列举规定的有名合同中,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有:一是借款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除外,二是供用公司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供用水、气、热合同比照供用电合同形式执行,三是租赁合同超过六个月租期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是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五是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六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也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未采用的,除了不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困难的外,一旦引发纠纷,就会在认定合同关系存在与否的问题上缺乏证据。所以,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