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有越来越多的公民学习法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已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又不是律师的公民,出于热心、好意或勇于实践、学以致用的目的,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代理周围朋友的一些民事诉讼案件。而一些公民也出于信任或节省费用或保守个人隐私秘密等的考虑,也愿意委托自己信任的公民朋友做自己的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去打官司。以普通公民身份代理别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法律上叫公民代理,这在以往是可以的,但自从2013年1月 1日公布实施新的《民事诉讼法》以后,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公民代理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主要的原因是术业有专攻的缘故。法律诉讼是各方面要求极高的专门活动,这个“摊”是不好练的。以往的司法实践证明,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总的效果是弊大于利,经常是好心办坏了事,导致人民法院、当事人、公民代理人都不满意,还容易滋生违法乱收费和坑蒙拐骗的事情。为此,《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即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㈡、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区域。㈢、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民事诉讼中的公民代理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被代理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近亲属范围的公民;二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符合较多法定限制条件的公民。除此之外,普通公民要想在民事诉讼中以公民代理的身份从事诉讼活动还真是不易,要么沾近亲,要么符合法定条件取得社区、单位的信任,除此之外均没戏。所以,作为一般普通朋友的公民,再想代理民事诉讼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这个忙可就帮不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