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打官司不花钱、少花钱、缓花钱?——关于诉讼费缴纳的法律问题

依照法律的规定,公民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打官司,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但现实中确实有一部分公民在打官司时,因收入低而缴纳困难。就此,人民法院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的诉讼费缓、减、免的制度,即打官司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上困难,无力负担或暂时无力负担时,经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缓交、减交、免交,以方便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缓交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予以缓交诉讼费的几种情况是:(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因人身损害事故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予以减交诉讼费的几种情况是:(1)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许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免交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予以免交诉讼费的几种情况是:(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况的公民,在打官司时向法院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就可以缓花钱、少花钱、不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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