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探望你,我的孩子

--------谈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探望的法律问题

 

律师在代理离婚诉讼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权问题的询问。特别是在离婚时育有幼小子女的案件情况下,未能获得抚养权的父或母一方出于强烈的父爱、母爱,很担心探望权的落空。法律规定,离异夫妻一方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另一方则享有探望权(又称探视权),行使时如遇阻挠,则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探望权最大的问题是执行,原因就在于执行的对象标的物是人身而非物品,而且这个人身还是未成年的子女,处理不当,会引发更深更多的矛盾。离婚诉讼纠纷案中,许多当事人对探望权的行使和法院的依法处理方法不了解,律师有必要借此向公众作一简要介绍和说明。在审判实践中,遇有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行使探望权受阻被拒,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通常的做法:

一是法院首先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协助义务。

二是法院对教育宣传无效的当事人,还可以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在有利于子女成长和对方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关系。

三是法院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包括要求帮助照看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学校,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妇联、社区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等等,由这些人员、单位、部门协助执行。四是遇有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时,应当区别具体情况,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进行判断。如因父母一方的挑唆和错误教育而导致的,则对抚养子女一方批评教育甚至罚款、拘留,责令其改正错误,说服子女接受探望。如因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明确表示不接受探望的,则不能强制执行。一般来说,法院在审判处理探望权时,会考虑后续的实际执行问题。应当承认,与现实需要相比,我国民事法律在保障探望权方面还有很多要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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