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有头,债有主”是一句老俗话,讲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主体的固定性。但实际上,由于债权依法的转让,就形成了债主(即债权人)变更的情况,即债还是那个债,但主却不是那个主了。这种变化在法律上称之为债权的转让。除了法律限制或合同约定限制,以及合同性质不允许转让的债权外,依法一般的金钱给付性质的债权都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转让要想取得实际效果,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债权人转移债权的,仅需要通知债务人,并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应该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不能以自己不是新债权人的债务人为由拒绝履行。一旦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告知了债务人,同时又与债权受让人达成了转让协议,则会导致债权主体的变化,债务人即使拒绝也无济于事,依法应当向受让债权后的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现实中,有时还会出现债务的转让,除了法律和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性质禁止转让的债务外,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务转移相对干债权转移,则要严格的多。因为这种转移是一种义务的转移。为了避免逃避债务和不损害权利人利益,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务转移,必须要得到原债权人的同意方可,否则,债务的转移不成立。《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可见,现实中的一些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也会发生流动变化,并非一成不变。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增多,熟悉和了解债权债务转移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助于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矛盾,并提供新的解决方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