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说”真的无凭吗?

-------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的证据作用

 

现实中,人们为了方便交流和提高交易效率,经常使用互联网和手机进行对话,表达自己的意志,商量决定事情,其中也不乏涉及一些民事权益等重要事务。往往出于信任和感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少人对通过互联网的QQ聊天、电子邮件或者手机短信决定的事情和表达的意思并没有留下传统的纸质凭证,也未让对方出具相关的纸质凭证加以确认,即没有俗语中所说的“白纸黑字”。比如一些较为典型的相互间的借钱和还款,或者相互间的买卖交易合同关系等等,在交易交流对话完成后,却没有相应记录交易过程的现实的纸质凭证,一旦双方为此出现纠纷,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时,就存在一个证据问题,口说要有凭。

由于此类纠纷,当时没有留下现实的纸质的凭证,能够真实记录和反映交易交流过程及双方意思表示的,比如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是以电磁信号的方式存在于磁性介质(硬盘数据库)中,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本身还具有能通过技术手段加以删改复制的特点。这就为解决现实纠纷带来了证据方面的困难。诉讼中,为查明纠纷的事实,就必须要把记载QQ聊天、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一类的电磁信号记录提取出来,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转化为现实的纸质凭证,便于法院查清事实。这些凭证在法律上称之为——电子证据,是合法的证据形式之一。它的采制过程有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原始的电磁信号记录不被删改,使得将其转换为现实的纸质凭证时真实可靠。一般是通过公证方式,或者是通过法律认可的,有资质资格的专门机构及人员提取或以鉴定的方式来采制。法律承认这种称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应的证明作用,可以在诉讼中使用,如此,“口说”也就有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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