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承载的不仅是乘客,还有安全

----谈谈乘坐公交车安全出行的法律问题

 

公交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老百姓提供出行方便的。乘客上了公交车,就与承担客运职责的公交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其中,公交公司负有按规定的线路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乘客则应当履行遵守乘车规则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或出示相关证件的义务,一直到乘客到站下车为止。这里的安全,是指驾车行驶的安全,包括避免公交车辆出现故障、避免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安全乘车等与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事宜。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因公交车辆行驶时突然急刹车或急转弯,造成乘客受伤,无论当时司机是出于何种原因而这般操作,公交公司均应当对乘客的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便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不属于公交车一方,公交公司也应当先行对乘客赔偿,然后依法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因公交车辆没停稳已经打开车门,造成乘客上、下车摔伤,或者是没关上车门就启动车辆,致使乘客被车门夹伤或跌倒受伤的,公交公司都应承担责任。

 

因公交车辆上有人实施犯罪导致乘客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总的来说,只要公交车的司机和售票员没有过错的,公交公司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事发时司机、售票员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犯罪的发生和犯罪分子的逃跑起到作用的,则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还应追究司机、售票员的刑事责任。

 

因公交车辆上乘客乘车时自身原因突发疾病,则造成的损害不在公交公司的责任范围之内,公交公司依法无须承担责任。所以,患有严重疾病且正在发病期间的人员,一般不提倡乘车出行。

 

对持老年证或残疾证上车的人员,公交车司机和售票员应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以尽最大的可能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人身安全。

  

司机和售票员是履行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客运合同中具体保障行车安全的人员,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应依法由公交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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