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得了初一,逃不过十五”

---------谈拒收诉讼文书的法律后果

 

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见到当事人拒绝接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情况。一些当事人认为如此一拒,避而不收,不仅可以逃掉官司和纠纷,而且可以躲避法律责任。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并非如此。这种“一拒了之”的想法既违法又天真,因为真要能一拒了之,法院早就该关门了,也没有人打官司了,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应对方法,一拒不会了之。

 

法律诉讼文书原则上是要求直接送达,遇有当事人又称受送达人拒绝的,法律规定了留置送达,即遇有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于三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或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的。二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盖章的。三是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诉讼代理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诉讼文书中的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然,人民法院适用留置送达时,有法律规定的程序: 遇有拒收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把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如见证人不愿签字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时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置下来即视为送达。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采用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也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宣布过定期宣判的,当事人拒签的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法院可以在宣判笔录中记明,视为送达。最后最终人民法院还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总之,对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诉讼文书采取拒收的方式是不妥的,也起不到好的法律效果,正如俗话所说的“躲得了初一,逃不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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