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玩笑”中的法律问题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相互之间经常会开一些玩笑,以增进乐趣和友情。有一些玩笑则是带有“许诺、悬赏”性质内容的,即是老百姓俗称的“打赌”或“戏言”。比如,两人相互间基于某种情况、问题出现不同认识,一人出于游戏目的而作出表示,假设一定情况、条件成就,自己将支付或承担一定的财产报酬。例如在篮球场上一人说若有人如果能在20米开外投球入框,则奖赏该人10万元,而确有人投中了而讨要所谓的10万元奖赏被拒。则这种相互间的行为就是是一种戏谑,如此,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诸如此类的事例,也确有人较真讨要报酬。那么这些戏谑行为中含有悬赏允诺报酬内容的“玩笑、戏言”会有法律效果吗?
总体上,法律不认可戏谴行为的法律效果。戏言、玩笑由于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往往会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而不会产生法律效果。认定一种含有承诺、许诺报酬内容的言语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悬赏,还是戏谑行为中的玩笑、戏言,需要根据当时的综合情况进行判断。首先,应当是一种故意行为。其次,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被戏谴人或被开玩笑的人,基于一般的社会常识常理,应当或可以判断出对方是游戏的、玩笑的意思表示,作出戏谴行为的人是应当能或可以被识破的。第三,这种戏谑行为是出于善意,不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而是健康或不违反道德的。第四,戏谑人或被戏谴之人均有谨慎的注意义务,用于分析判断,是否将假的当真,将真的当假,从而体现出玩笑或戏言的本身。符合这些条件的,就是戏谑。如果被戏谴人因轻信努力实现了目标,从而主张对方的戏谴行为有效,要求给付相应报酬的,则是不会产生法律效果的,也不因此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玩笑就是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