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反悔的赠与

——————谈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赠与的法律效力

 

在离婚纠纷中,不少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婚姻矛盾。双方协议时,虽然对财产分割会有严重分歧,但如果将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房产等赠与给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时,就比较容易在双方间达成一致,从而为能顺利达成离婚协议创造了条件,离婚就快而便捷。

但经常是离婚后,一方出于某种情况和因素的考虑,不予履行先前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的赠与约定,要求撤销或予以反悔,迟迟不办理相关财产赠与手续,引起另一方的不满,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合同法》还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而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不是单纯的民事赠与合同,而是附加在婚姻身份协议中的,是将其作为能够协议离婚的一个先决条件。法律规定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关系因双方对子女、共同财产(包括共同债务)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才能解除,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就不会批准协议离婚。如果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已经得到部分履行,比如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也已确定,唯独一方对有关财产包括房屋的处置条款内容进行反悔,不按原来的协议内容赠与子女,这就既违反了诚信原则,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所以,婚是协议离了,但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约定内容,依法是必须要履行的,反悔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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