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法关于欠薪罪的规定
年终岁尾,按中国传统的习惯是清帐分红发薪的时节。特别是出门在外的打工一族,更是期望在这个接近年终的时节里,领取工资,包括一年当中所有应得的报酬,享受劳动的快乐和幸福,回家过年;但有时,经常会出现打工者无法领取工资报酬的状况。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特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欠薪罪”。如此,欠薪欠的就不仅仅的是钱,还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将会依照情节轻重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处罚金,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人员刑事责任。”实践中,单位犯此罪的情况较多,但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实际控制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仍然是要予以追究的。
根据前述的法律规定,构成欠薪罪的法律条件是:一是在主观上故意或恶意欠薪,客观上有能力有条件发放而不发放,特别是采取关门逃匿躲避的,隐匿,销毁,篡改与支付劳动报酬相关账册记录的;二是欠薪的人数和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欠薪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欠薪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到三万至十万元以上的;三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即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后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将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欠薪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确实非故意而陷入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劳动报酬的雇主或企业单位,则不以该罪论处。“欠薪罪”惩治的还是无良黑心的雇主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