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法律对话
小张奔小康,购买了一套新居,跑来向甄律师报喜,“安居才能乐业,咱老百姓今儿真高兴!”
甄律师也被感染,一脸的灿烂笑容,“看谁都是亲人了吧?”
“那是,咱是苦孩子出身,能住新房,今后就是阳光灿烂的日子”,小张说道,“要创造家庭的幸福,除了诚实的劳动,还得有智慧,包括法律的智慧。这房子是买了,但我发现了问题,算是一隐忧。
“又是漏水裂缝一类的质量问题吧?”甄律师说道,“买房中这点委屈不算什么,都惯了。”
小张摇头:“比这严重,我发现新居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扣除开发商建房开发的三年时间,到我这交房后仅剩47年了,咱虽不能长命百岁,但好日子一天都不嫌多,难道47年后土地要收回,新居房屋得成空中楼阁吗?”
甄律师听罢微微一笑:你说的就是住宅房屋的永久产权与所在土地有限期使用权之间的矛盾。这个问题在《物权法》未颁布之前是现实地突出地存在着。”甄律师继续解释说,“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已经解决了这个矛盾。该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意味着你的新居房屋的所有权不会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而被收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只要你的房屋仍然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就一直延续下去。”
小张又问:“自动续期后是否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呢?”
甄律师两手一摊,“这个《民法典》颁布后仍延续之前自动续期的规定,但续期费用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仍未出台。
小张一笑,“得,咱老百姓知足,能延期就行,有好日子就得先过了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