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被执行债务人出镜的法律对话
小张从国外旅游回来后看望甄律师,说是沾了改革开放的光,大饱了眼福。除了赞美感叹异域的风光和人文历史外,还说了离境时发生的一件事。旅行团中一位刘先生被边检拒绝出境,原因是其在国内有一笔法院判决生效的债务在强制执行时未能清偿。小张问甄律师:“欠债怎能与出国相联?如此不成人之美,这法院是否管得太宽?”甄律师听罢微微摇头:“非也,从情理上讲,债务人不能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债权人的痛苦之上。从法律上来说,限制被执行的债务人出境是有法可依的。《民事诉讼法》有规定,被执行的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具体是指在国内有未了结的民事债务的被执行人,包括法人或其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拒不提供有效担保,出境后又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采取限制被执行债务人出境的强制措施。”
“欠债不还被限制坐飞机、高铁,限制高消费听说过,这限制出境还是第一次遇到,真要实行总得有个标准和条件吧”,小张又问。“当然,法律从来都是严肃谨慎的”,甄律师解释说:“执行中,限制出境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须有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二是须有被执行的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事实存在。三是被执行人在境内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又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决定限制出境的也有规定的程序,一旦决定,或通知公安机关,在边检阻止,并向被执行人口头或书面通知宣布,或扣留护照或出入境证件,或依法采取其它的强制措施等。’
“这些措施还是挺严厉的”;小张最后感叹道,“做人还是得严格要求自己,失信后就会与一切美好痛快无缘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