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伤害损害案件中,会遇到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由于是基于同一个伤害损害事实作出的,所以,易于被混为一体,事实上,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法律意义和性质是有很大区别的,不能相混。
伤情鉴定属刑事诉讼意义上的鉴定,是指机体对致伤因子的一种反映,表现为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在伤后即可作出。用于有伤害情节案件 中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客观方面的依据,分为轻伤、重伤两种。伤情鉴定 如果达到轻伤或者重伤的结果,则是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必要的条件。
伤残鉴定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鉴定,有时在刑事诉讼中与伤情鉴定同时出现,但也是用 于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中,是指对损害所致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所做的评价和确定。在伤后治愈或治疗结束才能做出,用于进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索赔证据之一。伤残鉴定以等级来区分,一般分为十级,伤残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法律规定与伤残等级相对应有不同数额的残疾赔偿金。由于 行业的差别,现实中用 于鉴定伤残等级的标准有许多,但在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特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如果被评定为伤残十级中的一种,则是承担损害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必要的条件。
无论是伤情鉴定还是伤情鉴定都必须由法定的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