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及未成年人学生有关的热点问题法律解答

〈编者的话〉随着“六一”国际儿童节的临近,我们特辑了这期与学校及未成年人学生有关的热点问题法律解答,以期提高学生、家长们、学校的法律意识。
  

问:未成年人的标准是什么?
   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问:学生在上体育课时摔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教学活动中,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体育教学活动中,如单、双杠、跳远等运动项目还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学校及其教师如果按上述要求尽到了安全保护职责,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法可以免除学校的民事责任。

问:学生在放学出了校门后,受到他人殴打致伤,学校应负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所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限于学校管辖范围这一特定的区域之内,学生出了校门之后受到人身损害,应由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

问:外校人员进学校打伤了在校学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学校之外的人员进入学校侵害本校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的行为,一般由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给侵权人以可乘之机的,学校应就其客观上提供了条件和机会,致未成年学生遭人身损害行为的发生并产生的后果承担过错责任,履行补充赔偿义务,即在侵害人下落不明或没有赔偿能力时,由学校作赔偿,然后学校再向侵权人追偿。

问:学生在上学时突患急症,老师让学生平躺休息,然后打电话找家长,结果耽误了救治机会,造成了病症加重的严重后果,学校对此该不该承担责任?
答:学生突患急症,学校及其教师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对于超出学校及学校医务人员本身医疗能力和救治条件的症状,应在第一时间 报医疗急救中心,并通知学生家长。如学校救护不力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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