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格言“更快、更高、更强”的广告法律规定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不少商家都在借此大作广告,促进销售,孰不知,如果利用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相关容作广告,还是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不是随意而为的。对此更多的商家和广告商知晓的是,未经许可不能利用奥运会的标志、图案、符号(包括五环标志在内)作广告用以推销商品,但对于用奥运会名传遐迩的格言“更快、更高、更强”作广告的法律规定,还不知晓或者容易忽视。实际中,曾经有生产销售保健品的商家利用“更快、更高、更强”的语言内容作广告而被禁止。
     就此公众熟知的奥运格言而言,仅是以中文的语言文字为表述形式的,许多商家和广告商认为属公知公用的和习惯的,不存在广告法律方面的禁止或许可性规定,事实并非如此。奥运会作为人类的盛会,除了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和平和友谊之外,还带来了无限的商机,有关奥运会的一切都 受到了广泛的法律保护,中国也不例外。考究奥运会“更快、更高、更强”格言或者宗旨、座右铭的来源,是由现代奥运的倡导人顾拜旦的密友迪东于1895年提出的,1913年获得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成为奥林匹克格言,1920年又成为奥林匹克标志的一部分。
    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将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旗帜、徽记、会歌并包括“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格言,一并认作奥林匹克标志的组成部分,加以特别保护,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广告等的商业目的。因此“更快、更高、更强”的奥运格言不能随意使用,特别是不能在有商业目的的广告中任意使用。国家工商总局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事项 的通知》,公布了经过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格言是需要保护的标志之一, 汉语表述为:更快、更高、更强。含各种彩色、字体、字号和其他表达形式,如果未经许可使用,即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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