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不少城里人厌倦了城里噪杂纷乱的环境,向往农村田园式返朴归真的自然生活,或者出于其它方面的生活所计,而在农村或者城市的郊区购买农民自建的住宅,开始了农村庄园式的生活,当上了农村寓公。俗语说,安居才能乐业,可是城里人到农村去安居,购买农村农民的自建住宅是有许多限制的,在我国农村尚未实行象城镇那样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制度,而是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制度来替代的。确认农村住宅的归属首先要认定该住宅房屋所坐落的宅基地归属,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取和流转仅限于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部,并且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同时拥有两块宅基地,宅基地的获取和扩大,须经过审批方可。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自建的住宅是无法向城镇居民销售的。在农村 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转让,如系住宅房屋的,其受让人一般只能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并限于当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即农村户口的居民,如果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则所获得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一但将 来出现其它的情况,比如征迁等的补偿、赔偿利益,则城镇居民无法直接获得,因为其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无法成为补偿赔偿利益的法定支付对象,需要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者(即房屋出让者)的配合和转让方 可。
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受让人超出了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则应当先行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这是难度相当大的。因此,在不改变农村住房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城镇居民购买农民自建住宅,是受到限制的,即使购买,所获得的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而是不稳定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