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准备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亡或患职业疾病时应得的赔偿。雇佣损害赔偿是雇工执行职务时自己受到损害时应得的赔偿。由于劳动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是有区别的,所以,在法律上劳动工伤赔偿与雇佣损害赔偿有不同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赔偿的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仅为用人单位,而雇佣损害赔偿的主体则未作限制,其中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
二是赔偿的构成条件不同。工伤赔偿首先必须要有劳动合同关系。而雇佣损害赔偿应当存在雇佣关系。
三是赔偿性质的确定途径不同。工伤是由政府专门的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须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而雇佣损害则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是赔偿的请求时效不同。工伤认定未获赔偿的,受害人应在工伤认定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工伤赔偿。逾期不申请将失去保护。如对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后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视为认可仲裁裁决。而雇佣损害赔偿则自受害人知道和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赔偿计算和适用的法律标准不同。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工伤者应获得的赔偿。雇佣损害的赔偿,则适用《民法通则》并按《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被雇佣者所获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