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租金,房东能扣留房客的财产吗?

   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租赁交易越发活跃,同时,出租方(房东)与承租 方 (房客)之间的房屋租金纠纷也增多起来,当发生欠缴租金的事情时,几乎所有的出租方(房东)都会有这样的想法或问题,即为了保证能收取到欠缴的房租,可否将欠缴租金承租方(房客)的一些财产(动产)扣留下来,用以抵偿欠缴的租金?
   在法律上,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之为留置,能否扣留财产(动产)的权利称之为留置权。这种权利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体解释下来,就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 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留置该财产,并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 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表明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作为债权人的房屋出租方(房东),如果要留置欠缴租金的债务人承租方(房客)的财产,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债务的,债权人为此有留置权。就法律规定而言,因其他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没有设置法定的留置权。因此,出租方(房东)与承租方(房客)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属于前述法定设有留置权的法律关系情形,房东就无权留置欠缴房租的房客财产(动产),不能通过留置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租金的收缴,而只能通过起诉后,申请法院对房客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如果在时间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诉前保全,先向法院申请采取 针对房客的财产保全措施,尔后再行起诉。这样,才是房东合适的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而不能采取扣留房客财产(动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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