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经营在我国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已被法律所确定,目前较为普遍的是个人承包经营一些小型企业或职工承包本企业的车间、本商场的柜台、农民对集体土地、果园、山林的承包经营等。一旦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因故身亡,其继承人如妻子儿女父母或其他继承人能否对承包经营权利予以继承?这是一个当事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个人承包经营,是指承包人(本文所指承包人均为自然人)按照承包经营协议,对承包经营的企业或承包物进行经营管理,向发包方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或利润,经营管理的盈亏由承包者个人承担的一种经营方式。在这个承包经营过程中,个人承包经营权利不得继承。一是承包经营合同主体的变更受到限制的缘故。个人承包经营的基础是承包合同,承包人与发包方之间是一种平等合同主体间的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一种特定的主体,未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主体是不可变更的,由于承包经营的权利归特定合同主体承包人行使,如果这个主体(承包人)亡故,即是合同主体消失,未经合同对方同意,任何人都不能充当新的承包合同经营主体,当然也无法行使承包经营权,也就不存在什么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二是承包经营权的非财产性质的缘故。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利只是一种经营使用权,属管理权范畴,而不是财产性质的债权、所有权。承包人无权对所承包经营管理的财产或经营管理的企业、车间、柜台、土地、果园、山林等进行处分,承包人只能将承包经营获得的财产利益,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作为个人财产予以处分。可见承包经营权利不属于财产性质,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可继承的财产权利范畴,依法不得继承。但是承包人经营所获得的财产利益,则可以作为个人财产利益,在承包人亡故后由其继承人继承。为此,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利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顺便说明,承包经营财产利益可以作为遗产的不仅包括承包人生前已经取得的,还包括因尚未结算而未来得及取得的利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承包者个人生前依承包经营合同而享有的个人承包经营权利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