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业管理越来越广泛地深入到居民的生活中去,在方便居民业主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矛盾,就居民业主方面而言,主要是物业管理中的收费问题、财物失窃及人身伤害赔偿问题、搭建问题等,我们对此从相关的法律角度给个“说法”,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关于物业管理的收费问题
有统计显示,物业管理 公司的平均物业管理费收取率不足70%,而业主以多种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有句形容物业管理收费矛盾的话说:物业管理就是收费,业主权利就是反对。那么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分析这个矛盾问题呢?应当说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当承担的基本合同义务。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届于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目前此种情况较为复杂,要分别判明情况。如业主无理拒绝交纳的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的约定而拒绝交费的,则是物业管理公司违约,而业主在依法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业主以此为由行使拒绝交费的抗辩权,一定要十分慎重。一是双方要有明确而又具体量化的约定,易于判明物业违约状况;二是业主要有确凿的证据,能够判明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状况,三是业主要避免以自己片面的要求和标准衡量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公正判明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状况。做不到这几点,业主行使拒绝缴费的抗辩权,就难以获得好的法律效果。如果属于物业管理公司不务正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则拒交是正当的,可以通过政府价格监督管理 机关予以纠正查处。如果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并受惠的,应当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由业主交纳相应的费用。
二、关于小区的私自搭建问题。
在小区物业管理中,有的业主为了自己生活上的便利,喜欢在物业的部位包括公用部位搭建一些蓬台、架、屋等,这种状况,既给物业管理公司维修、管理工作造成了妨碍,又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所以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等均明确约定业主不得从事上述活动,如果业主出现这种状况,则最终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内被盗财物,受到人身伤害等的赔偿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相关的治安工作承担的职责是“维护相关区域内 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应当解释为是一般的广泛的防范义务,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保管义务或担保保证义务。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特定的财物保管服务并另外收取费用,则另当别论,除此之外,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内被盗财物或受到人身伤害,均是违法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侵权人,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物业合同,约定收取的治安费,仅是表现为一般 广泛维护治安方面秩序的义务,而不是体现为财产 的保管义务或人身安全的保证义务。没有约定的赔偿义务,从权利义务相平等的原则而言,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中治安费比例和数额 较小,要求其对业主财产失窃或者业主人身伤害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也不公平,无论从法律关系角度还是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来看,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业主普遍意义上的财产保管责任和人身安全保证义务,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