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时不慎将手机,背包或其他物品丢失在车上,车子开走后,乘客一时无法查找。这种情况下,如若拾得物品的驾驶员认为非偷非抢,即使失主找来也拒不返还,而占为已有,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所谓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有价值的动产,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而丢失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的规定。任何人在拾得遗失物之后,依法负有将拾得的遗失物返还给所有人的义务。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并占有该财产,就自然取得了一定的财产利益,在一定情况下,占有拾得物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另一方面失主却遭受了损失,如果在其发现遗失的财产以后,要求拾得人返还拾得物,而拾得人拒绝返还,则失主就不能实现对该遗失物的所有权。这种行为,我国民法上称之为不当得利。对不当得利的,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见,返还拾得物,并非道德上的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拾得人不履行此种义务,而占有该财产,显然不仅无法律根据,而且是违法的。如果拾得物财产价值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还会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受到刑法的处罚。
当然,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到返还期间,拾得人因对拾得物的代管行为,而发生支付的费用及劳务的,失主应当予以补偿。
我国民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鼓励拾得人返还拾得物,保护公民对其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