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热线》稿件

问:我与丈夫离婚,在财产分割时,丈夫认为自存的私房钱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争执不下。请问“私房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所谓“私房钱”虽为夫妻中一方 单独保管的财产,但不等于就是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关键是要查明财产的来源和性质。如果你所说的“私房钱”确实是在夫妻结婚以后 的积蓄,而且夫妻双方之间未对这笔“私房钱”订立归谁所有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法时,则应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法分割 。
   问:最近有人多次通过手机给我发短信,在短信中以恶毒的语言辱骂我,损害我的名誉,我能不能以短信为证据起诉他,请求法院判他赔偿侵害名誉权而造成的损失。
   答:公民的名誉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当侵权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的时候,作为损害事实存在的,主要是精神利益的损害,经济利益的损害只是一种附带的成分。通过手机发恶意短信,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了侵害名誉权,名誉权人有权依法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害名誉权造成物质损害的,名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
   手机短信是现代通讯科技发展的产物,是电子证据的一种形式。它通过手机屏幕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属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证范畴。但手机短信又是容易灭失的证据,如将手机短信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必须依法采取保全的方法将其内容固定下来。公证就是法定的一种证据保全手段。
问:我搭乘朋友的汽车出行,途中发生机动车相撞事故,我不幸受伤住院治疗。事后,我的这位朋友告诉我,公安机关已经认定由双方机动车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他让我找对方 车辆赔偿,这种说法对吗?
答:根据你所述的情况,这是一起由双方机动车各负50%责任,你作 为车载人员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双方的驾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致你受伤的人身损害后果,依法构成了共同侵权的所有人,双方机动车应按比例对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是否放弃对你朋友的赔偿请求,是你作为公民的权利。但如果你放弃了这一权利,则对方机动车只承担其按比例应赔偿的部分,而不承担连带责任。
问:最近,我与爱人婚姻关系出现危机打算离婚,涉及财产分割,请问我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买断工龄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或家庭获得的财产收入出现了新的形式和内容,其中住房公积金以及买断工龄的钱,就是其中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一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住房公积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的钱因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属于工资性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夫妻一方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企业破产安置补偿费和企业改制后身份置换补偿金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6.3.27
 


 

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