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条院制定并已于3月22日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施行,对于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的公布,为广大群众尤其是机动车车主和相关单位关注,下面就《条例》的特点,赔偿限额等作解读。
——《条例》的主要特点。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本案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二是体现“奖优罚劣”,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强制保险条款费款费本由保险公司制定,国家保监会统一审批,坚持总体上赢利不亏损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一方面,在强制投保上,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具有经营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强制保险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均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强制保险赔偿原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依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道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限额的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 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具体责任限额将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统一规定。
——强制保险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处罚。未投保的,肉眼惠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2倍罚款。
——《条例》出台的意义。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成轻交通事故肇事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 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