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除了必须坚持商业诚信,做到公平交易,还应当就其经营环境向经营或服务的对象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包括商场、餐馆、旅社、浴场、车站、机场等提供人们衣食住行服务的场所,包括动物园、公园、体育馆、歌舞厅、电影院、茶楼等休闲娱乐场所,包括营运中的汽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内部空间。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又是经营者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营利性场所,经营者在利用这些场所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理所当然地必须就其经营环境向经营或服务的对象承担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经营环境不仅包括经营场所或服务场所,还包括该场所的服务设施,配件设备及服务人员的配备等,而“安全保障义务”则包括对消费者和进入经营场所或服务场所可能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为此,经营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经营环境的安全性,尽一切可能减少或避免对其经营或服务对象的侵害。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经营或服务对象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明确规定了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样,一旦发生上述损害事件,对经营者来说也同样将面临商业信誉、乃至商业利益的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