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立“法”

   公民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来安排自己的身后事,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是较为常见的事情,但却往往忽视立遗嘱的法律规定,有时会产生立而无效的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形式合法,二是内容合法,这里仅就所立遗嘱的形式合法性作一介绍。
   遗嘱分为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必须是由遗嘱人本人向国家公证机关直接申请办理,并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如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不同内容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其它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签名、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但遗嘱人自书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这样的自书遗嘱一经查实为遗嘱人亲笔书写,能体现其真实意思表示,又无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为有效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成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不会写自己名字的,也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录音遗嘱由遗嘱人口述录音,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制作完毕后,要将录音带封存,并在封面上及封口处由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交见证人保存。录音遗嘱必须在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继承人都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体现公正性。
   口头遗嘱一般在危急情况下所立,亦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以书面或录音等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具备上述要求,遗嘱才算立了起来,才有可能起到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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